聯盟交易面面觀-以加盟店與OEM / ODM 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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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觀點多將商業交易以「組織」與「契約」分類,兩者分屬不同法律領域,如契約法與公司法,而且兩者形式與內容均存有差異。例如契約法承認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對於具體交易的「必要之點」(如買賣契約的價格與數量)達成共識時,即成立契約並據以執行。反之商業組織於設立之初,未必能針對所有「必要之點」達成共識,試問誰能向股東打包票將來賺多少?追根究柢,商業組織是依賴且戰且走、伺機調整的「治理」機制來運作。

財政部日前因應上述罰則之增訂及修正,然而商業組織其實與契約類似,參與者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共識,如以「股東契約」或「公司章程」設定運作規則。若從此觀點出發,則組織雖與法律定義之契約不同,但仍具有一定關聯而可一併分析,可視之為「不完整合約」或「不完整契約」。舉例言之,加盟店(Franchise)與OEM / ODM的現代交易模式,傳統多從單純契約角度觀察,但若整體觀之,加盟與OEM / ODM的當事人相互依存度高,好似一種組織體。對於此種「聯盟」的交易模式應如何看待?在廠商與市場的邊界日漸模糊的情況下,我們允宜擺脫傳統框架的桎梏,回歸交易基本面探索其內涵。

聯盟交易 / 中間類型

在複雜多元的商業環境中,存在各種治理結構,有些難以將其歸類於純粹契約關係,亦難定義為企業, 如本文之加盟與OEM /ODM,既不像傳統契約可以簡單界定權利義務,亦無一個獨立的組織特性,惟其成員間合作密切、正式程度高,如一關係緊密的「聯盟」(alliance);或可以說是社會學上的網絡(network),個體間具有一定非正式的社會聯繫(social ties)。本文將此類結構稱為聯盟交易或中間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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