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申報雷區別犯錯! 營利事業CFC實務申報 常見錯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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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申報正式上路迄今已滿二年,所涉及的概念融合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元素,對一般企業而言是一個極具挑戰性的計算規範,茲就現行CFC適用之基本概念簡介,並彙整營利事業申報CFC之實務常見錯誤型態與注意事項,盼協助企業降低錯誤申報風險。

近年來,隨著全球各國積極立法,以遏制跨國企業利用不同國家稅法規範的差異,來降低集團整體稅務負擔,臺灣財政部也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布的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BEPS)行動規範,於民國(以下同)105 年7月27日增訂公布所得稅法第43 條之3。隨後,於106年9月22日訂定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CFC適用辦法」),並自1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CFC制度的設立,旨在防範跨國企業經由控制設立在低稅負區的關係企業之盈餘分配政策,以達到遞延或規避稅負。此法令的落實有望在增強租稅公平的同時,促使企業在全球化背景下進行更合乎道德的稅務規劃,進一步達到國內外稅收制度的平衡發展。

施行CFC申報迄今已二年,申報實務操作上常因規定繁瑣與計算細節複雜,導致不少營利事業在所得計算或文件準備過程中出現各類錯誤。本文茲就現行CFC適用之基本概念作簡介,並彙整營利事業申報CFC之實務常見錯誤型態與注意事項,期望協助企業降低錯誤申報風險。

一、營利事業CFC制度適用範圍:

依據CFC適用辦法規定,CFC之定義,指受營利事業所「控制」且設立於「低稅負區」之關係企業,又兼顧徵納雙方之稽徵與依從成本,另定有豁免門檻。

依據上述規範,若營利事業持有符合CFC定義之外國企業,且該CFC不符合豁免門檻,則應依CFC適用辦法規定計算CFC當年度盈餘,並將其計入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二、 計算CFC當年度盈餘及CFC投資收益:

承前,在確認CFC之適用後,營利事業即需依規定計算CFC當年度盈餘,爾後,再按營利事業直接持有CFC股權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原則上,CFC當年度盈餘之計算係以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稅後淨利為基礎,再依CFC適用辦法第6條所規範之各組成項目進行調整後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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