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資金匯回之稅務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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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個人資產配置,或個人持有於境外營運之企業有資金的需求,個人財產於境內、境外流通移動並非實務少見的情況,一般而言並無稅務議題,僅在境外財產產生處分利得或獲得盈餘分派時,臺灣稅務居民應就其境內、外所得按稅法規定申報納稅。臺灣於2010 年度起,將個人海外所得納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徵最低稅負,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 萬元者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在扣除免稅額新臺幣670 萬元後,計算並檢視是否需繳納基本稅額。如有尚在核課期間的海外所得,則有補報繳的義務。

然而,因商業環境影響或個人稅務法規知識的不健全,加上稅務稽徵機關對於國人的海外資金狀況掌握度低,以往有合規申報海外所得的臺灣納稅義務人恐屬少數。個人境外資產在長年的累積下,資產規模日漸龐大,已無法追蹤哪一部分為原始的匯出資本,或是2009年度以前獲利但尚無須課稅的海外所得,或是2010 年度後應稅但可能未申報納稅的海外所得。由於臺灣個人擔心將境外資金直接匯回會引起稅捐稽徵機關的注意,進一步被要求說明該資金之來源,而個人又無法確實地釐清,過去多數人消極地面對境外資金潛在的龐大稅務風險。

國際反避稅成形,已逐步落實

近來受國際稅務資訊透明、全球反避稅趨勢興起及中美貿易戰之波及,接二連三的稅務法令變革及外在商業法令的新要求,使得許多在外打拼的臺商重新審視這些變動對個人可能帶來的衝擊,因而開始調整全球營運模式,使得海外資金匯回的議題又再度浮上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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