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024)年1月30日有13位聲稱受氣候變遷所影響的兒童、農漁民、關心氣候緊急的公民團體工作者與 2009 年莫拉克風災受害的原住民族人等共同委託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向憲法法庭聲請我國第一起氣候憲法訴訟,並以落實世代正義為主要 訴求。渠等表示,我國雖於去(2023)年2月15日公告實施《氣候變遷因應法》,但未盡保護人民基本權利的義務,如未制定短、中期減碳目標,也未提出制定時應參考的重要標準。雖國家發展委員會於 2022年12月28日公布 2050 淨零轉型之階段目標及關鍵戰略,提出 2030 年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NDCs)「24±1 %」減碳目標,但仍不夠積極,此舉將會把減碳責任不成比例地轉嫁給未來世代。
類似情形在國際亦有前例,例如德國與我國並列全球惟二之廢核國家,德國在 2019年12月18日曾提出「氣候保護法
」(Climate Change Act)減碳目標,擇定以 1990 年碳排放為基準,至 2030 年減為 55%,至 2050 年達成零碳排。惟 2021 年
4 月 29 日經德國聯邦憲法法庭判定,2019 年版減碳目標違憲,理由是在長達三十年期間內對下一代負擔太重,要求政府重訂更積極作為。經調整後,德國於
2021年 6 月 24 日提出修正後提案,並調整為 2030年減量達 65%,2040 年減量為 88%,零碳排期程則提前至 2045 年。
氣候變遷訴訟(climate change
litigation)在各國已多有所見,訴訟對象除政府機關外,亦包含高碳排產業。近年來,類似之氣候變遷訴訟亦波及金融機構,原告指稱金融機構之投融資對象包含高碳排產業,間接成為氣候變遷加劇之幫兇,因而遭環保團體之抗議,甚至成為訴訟對象。本文擬就氣候變遷訴訟風險為主題,探究其定義及影響,特別是金融業之聲譽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