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已正式邁入碳定價時代,規畫碳費制度的核心目的,在於促進國家減量目標及產業低碳轉型的實現,而非增加財政收入;因此,如何降低各利害關係人(包含產業及社會大眾)的衝擊影響,同時能夠達成政策目的,是臺灣碳費制度在設計時的主要考量。
在了解溫室氣體對地球環境與人類社會所帶來的衝擊影響後,減少過度的碳排放、以控制全球溫度的上升,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在諸多因應手段之中,透過各種碳定價工具(carbon pricing)內化環境成本來落實排碳有價,進而促進排放減量,乃是目前國際上日益廣泛的策略。我國於2023年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簡稱《氣候法》),擬定碳費(carbon fee)先行的推動策略,並於今(2025)年1月1日正式實施,象徵著臺灣排碳有價時代的來臨。
我國碳費制度的核心目的,在於促進國家減量目標及產業低碳轉型的實現,而非增加財政收入;在此脈絡下,如何降低各利害關係人—包含產業及社會大眾—的衝擊影響,同時能夠達成政策目的,乃是碳費制度在設計時的主要考量。
碳費制度如何帶來減量效果?
碳定價的減量機制,在於透過經濟誘因的運作,以引導生產及消費者減少排放。在此脈絡下,碳費的減碳效果,主要來自於三個途徑。首先,第一個途徑是源自於生產消費行為變化所帶來的排放減量。舉例而言,在碳費進行課徵後,商品生產者因需承擔生產過程碳排放的費用,因此生產成本會隨之提升。這些成本在實務上會透過轉嫁過程來提高商品價格;另一方面,由於價格上升了,需求方將可能降低消費,最後反饋至廠商、導致生產的減少。此時生產過程伴隨的排放量也將隨減產而降低,這即是第一種減量途徑的內涵。
第二個減量途徑主要來自於商品生產者採用減量技術,進而降低生產過程所造成的排放。明確的碳價給予排放者一個清晰的價格訊號(price signal),對於理性的生產者來說,當面對碳費時,會存在誘因來使用成本低於費率水準的減量技術;惟有當自身可選擇的減量技術之使用成本已顯著高於碳費費率時,才會選擇繳納費用。在採用減量或效率提升的技術措施後,同樣生產一單位產品所造成的排放量相對較低。此一途徑乃是碳定價機制減量成效的主要來源,亦是排放源低碳轉型之核心精神所在。換言之,在進行碳定價的設計時,若欲極大化減量成效,強化此一途徑的減量效果乃是必要之舉。
第三個減量途徑,其關鍵在於碳費收入應用於低碳轉型所帶來的減量效果。當主管機關透過課徵碳費取得一筆資金收入後,可透過適當的支用規劃,將資金專注使用於低碳投資及減量行動,如此將可有效地提升減量成效,此即文獻上所稱之「收入再利用」效果(revenue recycl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