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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自民國(以下同)93年發布營利事業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來,國稅局一直積極推動移轉訂價輔導與調查。截至目前,臺灣企業因移轉訂價調查而巨額補稅時有所聞,對利用移轉訂價手段而避稅之企業已予嚇阻。
移轉訂價稅制係要求企業在執行不同職能時,必需獲配相對應利潤,但是,在執行判定企業職能性質、高低、與量化合理利潤之移轉訂價分析過程中,儼然是一門藝術。依據觀察,在同一交易下,不同人員或以不同角度思考最終移轉訂價的合理性,皆可能有不同結果,此即常引發徵納雙方爭議。
為因應移轉訂價之藝術性,企業除須重視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條文外,更應了解稅捐稽徵機關對轉訂價查核準則之觀點與應用方式。縱觀臺灣移轉訂價補稅案例,雖然補稅理由多樣化,但均有相同脈絡可循。以下彙總常見案例,並分類舉例其移轉訂價補稅之原委,希望引此可洞察稅捐稽徵機關在移轉訂價稅制之觀點與應用方法。
有形資產交易
案例一:利潤不足型
臺灣公司為一電子零組件買賣商,其為降低稅負,遂透過免稅地區之英屬維京群島(BVI)公司轉單出售商品予境外客戶。臺灣公司於某年度自供應商採購商品90億元後,以98億元出售產品予BVI公司,BVI公司再以100億元出售予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