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第228條與證券交易法相關條文明確規定,上市櫃公司要具有編製完整財務報告的能力;金管會規定證交所和櫃買中心,自民國(以下同)108 年度財務報告開始實質審閱,分五年審查所有上市櫃公司自行編製財務報告的情形。因此,上市櫃公司要特別重視此議題,董監事須監督公司「獨立完成」整份財務報告的流程與能力,涵蓋範圍包括四大報表加上附註之數字及文字。再者,董監事需要有新思維與學習精神,了解落實內部控制、金融監理與科技應用的實務運作情形。例如,公司運用 XBRL 與區塊鏈在銀行函證,財務主管和簽證會計師可在一天內得知「帳戶餘額」,銀行存款資訊取得快速又正確,更合適於特殊病毒感染期間。
重視內部控制制度
編製財務報表的內部控制作業,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8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除包括對各種營運循環類型之控制作業外,應包括對下列作業之控制: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包括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第13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至少應將前述財務報表編製之管理事項,列為每年「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基本上,財務報表編製流程包括五個部分:①資料蒐集與交易入帳、過帳;②結帳與資料上傳;③財務報表合併;④財務報表編製與附註揭露;⑤檔案更新與維護。因此,公司自編財報的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都要涉及每個部分,至少要有標準作業流程、風險控管、績效考核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