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及平臺課徵營業稅作業 規範重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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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近日發布網紅及平臺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正式將蓬勃發展的網紅經濟納入課稅,亦同步提供至明(民國115)年年中的輔導免罰期間。本文剖析作業規範的重點規定與實務應注意事項,協助網紅創作者、平臺業者及稅務代理人掌握新制要點。

財政部日前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簡稱「網紅及平臺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本文以下稱「作業規範」註1),由作業規範的名稱可知,僅規範如何課徵營業稅,所得稅如何課徵尚待財政部發布。作業規範全文共七點,包括說明作業規範的目的(作業規範第1點)、名詞定義(作業規範第2點)、稅籍登記的門檻(作業規範第3點)、課稅原則(作業規範第4點)、徵方調查權利與納方協力義務(作業規範第5點)、違章論處規定(作業規範第6點),以及釋例(作業規範第7點),可見釋例屬於規範的一部分。

名詞定義:涵括的對象

作業規範第2點定義名詞,也就是作業規範涵括的對象,包括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簡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的個人(簡稱為「網紅」)、向平臺購買廣告的「廣告主」,以及付費訂閱的「付費觀眾」與免費觀賞內容的「免付費觀眾」。

網紅、平臺、廣告主、付費觀眾、免付費觀眾,位於境內或境外,就會影響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如何判斷位於境內,一是在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的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且無論是否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二是針對個人,在境內有住所或居所、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的安裝地在境內、手機號碼國碼是中華民國代碼(886),或是有其他可供判斷為境內的資訊,例如帳單地址、銀行帳戶資訊、網路位址(IP)位址,或SIM卡等,上述情形符合其中之一,無論是網紅、廣告主或觀眾,即是屬於在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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