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後託孤:單親媽媽突然往生,如何保障子女的遺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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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2025)年初藝人大S病逝海外,引發了夫妻、子女遺產分配的爭議話題。人生無常,意外總是來得猝不及防,當意外突然來敲門時,你是不是已經做好準備開門?

本刊「人生的法理情」新專欄,每期將以「法律」(法)為基礎,並根據法理(理)、考量人情(情),配合各種情境個案說明,希能幫助讀者快速釐清人生道路上可能會碰到的法律課題,獲得答案或得以找到方向。

現今社會男女平等的觀念與法制漸趨成熟,離婚與子女監護權等爭議,已非男士絕對優先。有情人終成眷屬固然可喜,但如難以相處而離婚收場已非禁忌。離婚後的媽媽有經濟能力且取得子女監護權者,在實務上並不少見。倘若單親媽媽(或爸爸)突然往生,如何保障子女的遺產分配以及成長權益,則是個惱人傷神的問題。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基本法則

依我國繼承法制, 遺產繼承人的第一順位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根據個案背景,由於春嬌過世時已與志明離婚,因此其遺產由二名子女平均繼承。春嬌離婚時已與志明協議由春嬌擔任二名子女的監護人,是否會因為春嬌死亡而讓志明取得子女的監護權呢?這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基本法律原則。

父母對於未滿18歲的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與義務,且為其法定代理人(參見民法第1084、1086條),法律上簡稱為「親權」。「監護權」則是指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時應置之監護人行使的權利(參見民法第1091條)。由於社會上習慣將前述之親權與監護權泛稱為監護權,因此我們常見報章雜誌記載夫妻離婚時爭取孩子的監護權,也就是親權。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的親權,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親權的決定係依「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原則,進而衍生出幼兒從母、尊重子女意願、照護之繼續性、最小變動、友善父母等子原則。如果親權的協議或實際行使有不利子女的情形,則得聲請由法院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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