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有術 推之有道 網路廣告與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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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廣告已成為企業商業競爭的利器,也是消費者獲得商品資訊的主要管道。許多網紅更是推波助瀾的行銷高手,發揮吸睛也吸金的超凡魅力。網路廣告的類型多樣,特別是經由網路平台如企業網站、購物網站,以及臉書、抖音、Instagram、YouTube等社群網站及 App 來做廣告,更能透對使用者的個資及使用行為等大數據的掌握與演算法的操作,將廣告資訊適人、適事、適時、適地傳遞給可能有興趣的對象,做到精準行銷。然而,網路廣告大展身手之際,也須遵守公平交易法的遊戲規則。

行銷、廣告及公平交易法

行銷(Marketing)可說是擾動市場(Market)的現在進行式,透過行銷手段以達到銷售商品之目的。誠然,市場競爭除了靠價格、品質、服務等競爭之外,也要把優勢的競爭資訊傳遞出去,這就是行銷,而廣告則是行銷的主要方式。廣告模式的演進與資訊媒體的發展息息相關,過往靠傳單、報紙、看板、電視打廣告的模式仍然存在,但影響力已逐漸式微,大勢所趨是透過網路來做廣告。

廣告背後的商業痛點在於買賣雙方存有資訊不對稱以及交易成本,亦即客戶不清楚商品的好壞,也會有搜尋及選擇的障礙。優質的廣告則有助於降低資訊不對稱及減少交易成本;然而不實的廣告反倒會拉大資訊不對稱,使客戶將壞蘋果當成好蘋果,或是增加多重驗證、退貨爭議等交易成本,故有必要予以管制,以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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