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老婆條款」擬制遺產課稅新制解析

字級
大  |  中  |  小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宣告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違憲後,財政部先以稽徵作業處理原則因應,修法於民國115年9月11日公布7條修正條文。本文說明此次修正的整體輪廓,並聚焦於俗稱「大老婆條款」的擬制遺產納稅義務,與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修法前後差異。

此次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修正條文計7 條,立法院審議版本眾多,除了第41條之外,多數依行政院提案版本三讀通過。

修正重要歷程

本次有兩項主要修正, 源自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 號判決指出遺贈稅法有兩項違憲: 一是第15條第1項第1款未設特別規定,使繼承人部分稅負來自於他人的財產增加,背離量能課稅原則;二是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二年內有贈與財產給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額應如何計算,遺贈稅法欠缺規定。在憲法法庭判決公告後二年內須完成修法;在修法完成前,財政部須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辦理,因此財政部於民國(以下同)114年7月28日先制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作為過渡期間的做法。

換句話說,憲法法庭宣告違憲後至修正條文施行前,適用處理原則,待遺贈稅法修正發布後,即適用遺贈稅法。此次修正條文已於115年9月1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第3日生效,即115年9月13日生效。

兩項違憲的癥結

1. 多拿財產的人沒有多繳稅:

此次修正的遺贈稅法第6條,即俗稱的大老婆條款,105年6月20日,夫將某公司股票贈與妻,7月18日申報經核定免徵贈與稅。8月23日,夫將保單要保人改為子女,視為贈與1,778,400元。106年12月3日夫過世,上述贈與均發生在死亡前二年內,屬於擬制遺產,依民法雖然已不在夫的名下,稅法仍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計稅。其中,妻受贈股票以死亡日的淨值計算,是308,682,069元,被納入擬制遺產後,遺產總額為346,124,368元、淨額324,351,907元,應納遺產稅額是57,354,847元。

繼承部分:妻與三名婚生子女拋棄繼承,放棄夫死亡時留下的遺產,由6歲非婚生子女全部繼承,實得1,567萬元。繳稅部分:遺產稅由繼承人負擔,因此5,735萬餘元稅款全部由6歲孩子繳納。妻雖然實際取得納入遺產稅稅基的股票,卻因拋棄繼承而完全不必分攤遺產稅。這正是憲法法庭所指:繼承人的稅捐負擔,部分取決於不歸屬於自己的財產增益,背離量能課稅原則。

全文未完...

欲閱讀全文,可訂購本期雜誌或電子雜誌
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您可以訂閱電子報,獲得最即時的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