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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勞動訴訟案件,在實體上已經有「有利勞工」的解釋原則,但勞工打官司要面對管轄法院、訴訟費用、律師費等現實問題,一般勞工也不熟悉訴訟程序,以致有所卻步。
今( 民國109) 年1 月1
日施行的勞動事件法已強化「弱勢」勞動者在勞資爭訟的程序保障,此一程序保障規定扭轉勞資在訴訟程序上的地位,對於勞動事件,雇主甚至可能處於劣勢。在新法規定之下,調解機制、舉證責任轉換及定暫時狀態處分等規定,尤其重要。
新制下的重要調解機制-「調解條款」與「適當方案」
勞動事件法為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也就是說,只要是勞動事件的訴訟,都要優先適用勞動事件法的規定來進行。而勞動事件訴訟與一般民事訴訟程序上最大的不同,在於起訴前原則須先經法院調解程序,此稱為「勞動調解前置原則」。新法規定的勞動調解,是由1
位法官與2 位分別熟悉勞資事務的勞動調解委員共同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委員會原則上應於三個月內以三次期日內終結之,以迅速、妥適解決勞動事件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