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評鑑如何解讀企業永續揭露 從「揭露合規」走向「治理可受檢視」的 制度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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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資訊不再被視為紙上揭露作業或品牌管理的輔助素材,金管會啟動ESG評鑑已實質轉化為法定永續揭露的重要前置機制,要求企業將抽象的環境語言轉化為量化的財務語言,建立起可受檢視且低耗能的治理防線,成為投資決策與監理判斷的重要基礎。

隨著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正式發布永續揭露準則IFRS S1《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一般要求》及IFRS S2《氣候相關揭露》,全球資本市場正經歷一場結構性的資訊轉型。永續資訊不再僅被視為企業對外溝通或品牌管理的輔助素材,而是逐步被納入與財務資訊並列的法定揭露體系,成為投資決策與監理判斷的重要基礎。這場變革意味著永續揭露已由自願性質的「倡議語言」走向受高度監理的「承諾與績效」,從質化描述邁入量化實證的嚴謹框架。

當永續揭露正式進入年報體系 法律責任已非抽象風險

從法律實務的角度觀察, 此一轉變具有高度指標性意義。年報長期以來即是《證券交易法》體系下投資人信賴與責任歸屬的核心文件,其內容的真實性、一致性與完整性,直接關聯董事及高階管理階層的注意義務與說明責任。

當永續資訊正式進入年報架構,其揭露品質、資料來源與治理邏輯,亦同步進入可被查核、比對,甚至「究責」的法律範圍。具體而言,永續資訊專章一經納入年度報告,即具備法定公告文件之法律地位,若有虛偽或隱匿情事,相關負責人不僅面臨行政裁罰,更可能觸發民事損害賠償乃至《證券交易法》下的刑事處罰。

在此背景下,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2026年起正式辦理第一屆ESG評鑑,取代既有公司治理評鑑制度。其制度定位已不宜再被理解為單純的行政評比工具;若結合IFRS S1/S2對「一致性、可比較性與可驗證性」的核心要求觀察,金管會ESG評鑑實已成為我國永續揭露制度落地與法律責任前移的重要治理節點。

ESG評鑑的制度本質:監理導向下的揭露底線設計

相較於MSCI、Sustainalytics等國際ESG評分機構多從投資人風險與長期報酬角度出發,金管會ESG評鑑的制度目的,明顯具有「最低合規門檻」與「監理導向」的政策屬性。其核心功能,並非單純區分企業間的永續績效高低,而在於建立一套「一致」且「可檢視」的揭露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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