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與究責視野下的永續揭露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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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資訊專章納入年度報告後,成為《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之法定公告文件,這使得永續資訊成為和財務報告等同的法律地位與效果,不得有虛偽、隱匿或不實,否則將面臨行政處罰、民事損害賠償及刑事處罰,那麼永續資訊有何責任?又是誰該負責呢?

因應聯合國全球契約(UN Global Compact)於2004年首次提出環境、社會、治理(ESG)概念,讓企業不再只以財務報表評斷表現優劣,而能兼顧環境與社會均衡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增加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可比、可驗證、即時及可了解性,以提升投資人之信賴、引導永續資金投入,加速企業永續轉型及淨零承諾,早於2023 年發布「我國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下稱接軌藍圖)。上市櫃公司將直接採用經認可之IFRS 永續揭露準則(下稱永續準則),自民國(以下同)115年會計年度起,按公司實收資本額分三階段適用,並於年報中以專章方式揭露永續相關資訊。其中資本額達新臺幣(以下同)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將於115年會計年度開始適用永續準則以編製永續資訊。

這意味著「永續資訊揭露」不再是自願揭露時期用以展現企業形象的精美包裝,而是從「倡議語言」走向「承諾與績效」,從「質化」邁入「量化」,且為須受外界檢視及監理的財務報告的一部分。此一轉變,對企業治理、內控制度與法律責任判斷,將發生重大影響。「永續資訊揭露」不能只是「說得好」,是要受「說得對、完整且不具誤導性」的監理檢視。本文將從監理與究責的角度,探討新制永續揭露在監理、究責下相關法律責任,以提醒企業在永續資訊揭露過程中,可能涉及的不實、誤導或選擇性揭露之法律風險。同時給予筆者個人對於此類風險之因應建議。

永續資訊揭露之法律效果和責任

永續資訊專章納入年度報告後就成為《證券交易法》第36 條規定之法定公告文件,這使得永續資訊成為和財務報告等同的法律地位與效果。如同大眾所周知,財務報告不得有虛偽、隱匿或不實,否則將面臨行政處罰、民事損害賠償及刑事處罰, 那麼永續資訊有何責任、誰該負責?茲就主要法律責任說明如下。

一、行政責任部分:

這是最直接並常見的究責途徑,同時彰顯行政監理在永續揭露之政策引導與示範效果。以往永續報告係主管機關引導企業與國際接軌的行政指導,係以鼓勵、引導方式要求企業逐步前進。當永續資訊納入年報專章後,依證券交易法第36 條規定,永續資訊也隨同年報成為法定並須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文件,如果永續資訊未揭露、揭露不實,主管機關可依其職權,依法對違反永續資訊揭露之行為,要求更正、補正且得依《證券交易法》第178 條規定處24 萬元以上48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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