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2021)年4月8日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著作權法部分修正草案,經濟部送審之修法理由主要是認為,隨數位科技與網路快速發展,現行著作權之規範已面臨極大挑戰及不合時宜。事實上,本次修法內容不少條文跟數位科技與網路無關,而是自1998年著作權法全文修正二十餘年來,實務操作上還存在不少問題,也透過本次的修正案一併處理。本文以下即由著作的利用人,而非著作權人的角度,介紹著作權法本次修正可能對產業的影響。
重點1:
出資方更容易取得完整著作權
筆者認為,本次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最 值得企業界支持的就是第12條修正,其
中,第1項修正為「出資聘請他人完成 之著作,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刪除「除前條情形外」,使得出資聘
人完成著作,在遇到聘請「法人」從事 創作時,不需要再先依第11條規定,將 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先約定由受聘的法人 享有,之後只能移轉著作財產權予出資
人,明確肯定出資人不管聘請個人或法 人,都可以直接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 ,與目前企業在委外時的需求相符。
其次,第2項修正為「依前項規定,以 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之歸 屬,依契約之約定;未約定著作財產權 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現行條文規定,著作財產權如果不 是屬於受聘人,就是屬於出資人,似乎 只能「二選一」,不是完全的「契約自 由」。因此,在遇到複雜的「委外再委
外」的情形,如A公司出資聘請B公司完成一個大型軟體專案,B公司將其中有 關通訊與資訊安全的部分再外包予C公
司,因為A公司並不是直接出資委託C公司,就會產生間接出資的情形,是否能直接約定A公司為著作財產權人,或是
能否約定出資人與受聘人「共有」著作財產權的問題。而第2項修正後的條文 ,改成「著作財產權之歸屬,依契約之 約定」,可說是將「契約自由」的精神
發揮到極致,未來企業在出資聘請他人 著作時,只要契約約定得當,將更有保障。
重點2:
無形利用權利整併注意契約配合調整
本次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在定義的部分有不少修正,其中多數是關於無形利用 權利的調整,主要包括刪除公開口述權
,整併至公開演出、公開播送與公開傳 輸做明確的切割、將著作公開播送或公 開傳輸後的再利用行為重新定義為再公 開傳達等,是本次修法的重心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