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上的珠寶?! 評析泰山處分全家股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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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泰山經營權之爭,目前屬於市場派的邦係於 2018 年時,以白馬騎士之姿,開始買進泰山股份,一開始係因泰山詹家堂兄弟不睦,其中有人找來龍邦充當友軍幫忙買進泰山持股。未料,此後龍邦持續加碼買進,依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顯示,截至去(2022)年底,龍邦及其關係人合計已持有泰山過半股數。至此原先的白馬騎士顯已轉為步步進逼的市場派。依此,龍邦不論是集合其他股東依公司法第 173 條之 1,以過半股權召集股東臨時會,或由龍邦目前所推派之獨立董事行使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4項準用公司法第220條召集股東會,來提前進行全面改選,以進而取得泰山多數甚或過半董事席次,對龍邦而言,似都已勝券在握。

經營權爭奪 最有價值的皇冠上珠寶

正當眾人好奇, 身為泰山公司派之詹家將如何防守之際, 去 年 12 月 2 日, 泰 山 一 則重大訊息揭曉謎底,「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處分所持有之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亦即,泰山公司派採用處分「皇冠上珠寶(Crown Jewel Defense)」的防禦策略,將公司極富價值之資產(珠寶)予以處分,以降低或消滅併購者奪取公司經營權(皇冠)之想法。 

但到底全家的持股是否為泰山的珠寶呢?依公開資訊觀測站顯示,截至去年 11 月,泰山 持 有 全 家 50,136,417 股, 占 全 家 已 發 行 股份 總 數 223,220,000 股 之 22.46 %。 因 全 家獲利穩定,泰山往年因持有全家股份所領取之股息紅利頗豐,全家的獲利近年更每年貢獻泰山財務報表淨利超過五成,故稱全家持股為泰山的皇冠上珠寶似乎並不為過。惟依泰山去年12 月 2 日所公告之重大訊息,泰山「擬處分不超過 43,500 仟股之全家股份」,處分比例高達87 %( 計 算 式:43,500,000÷50,136,417 =86.76%),但上開交易案卻僅由董事會決議通過,未送股東會決議,此舉使市場派龍邦的獨立董事於該董事會中當場表示「處分案金額接近本公司資本額的兩倍,應該適用公司法 185條之規定」。究竟該獨立董事所持反對意見是否有理?泰山處分手中逾八成之全家持股,是否有公司法第 185 條之適用呢?

公司法讓與「主要部分」資產,
如何認定?

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公司為下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及同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

換 言 之, 倘議案屬公司法第185條之範疇,即應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再提出至股東會經特別決議通過;反之,若議案非公司法第 185 條之範疇,且該議案非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則依公司法第 202 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由董事會決之即可,且此處應指由董事會以普通決議為之。由上可知,一個議案是否屬公司法第 185 條之射程範圍,對於通過議案之程序要求差異甚大,尤其涉及須否送股東會決議。而泰山出售所持有之全家股份,與上開第 185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無關,但是否該當第 1 項第 2 款「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則頗值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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