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 16重要規定介紹 租賃會計之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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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去 (2017)年12月宣布 我國企業將於明(2019)年 1月1日與國際同步適用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以下簡稱IFRS 16),以取代 現行與租賃相關之準則及解釋。

IFRS 16與現行租賃規定 間最重大之差異在於對承租人採單一會計模式-除對符合認 列豁免條件之租賃外,承租人應認列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此將影響所有產業對租賃之會計處理,對航運業及百貨業之影響尤為重大。為協助 企業順利轉換至IFRS 16,本 文概述IFRS 16之重要規定。

辨認租賃

IFRS 16規定企業應於合約成立日評估該合約是否係屬 (或包含)租賃;若合約使交易對方於一段時間內控制已辨認資產之使用以換得對價,該合約係屬(或包含)租賃。相較於現行租 賃規定,IFRS 16更強調承租人能「控制」資產之使用,為協助 企業進行前述評估,茲說明企業於評估合約係屬(或包含)租賃時應考量之重要因素如下:

已辨認資產

評估合約是否係屬(或包含)租賃時,企業應先判斷合約是否有已辨認資產,該資產通常藉由在合約中被明確指定而被辨認,亦可能藉由於可供客戶使用之時被隱含指定而被辨認,例如,供應者僅有一台設備能夠符合客戶之需求即為資產被隱含指定之情況;而該資產之產能部分若可區分(如建築物之一樓層)則為已辨認資產,若並非可區分(如光纖電纜之部分產能),僅於該部分產能代表該資產幾乎所有之產能時,始可為已辨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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