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發布第13號公告 完善企業重組所得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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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於今(2026)年發布《關於企業重組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公告》(下稱「13號公告」),針對企業併購、分立等重組交易之所得稅處理規定進行調整與完善。此公告在既有規範基礎上,進一步回應實務需求,透過放寬部分適用條件及強化後續管理機制,兼顧企業重組效率與稅務監管目標。

重組所得稅制度之政策背景

依現行規定,中國企業併購、分立等重組交易如符合特定條件,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將重組產生的所得遞延至未來實際處分時再行課稅,以減輕企業於重組當下的稅負負擔。然而,過去實務上對股東稅務處理一致性、適用主體範圍及持股管理等要求較為嚴格,部分重組案件即使具合理商業目的,仍可能因為未能完全符合技術性條件與適用要件,而無法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13號公告即針對此類問題進一步調整相關規範,以提升制度可操作性。

股東一致性規則改採門檻式管理

以往若要適用併購、分立的特殊性稅務處理,往往要求所有相關股東在稅務處理方式上採取一致選擇,實務上增加了協調難度。13號公告引入較具彈性的門檻機制,不再要求所有股東均做出相同選擇。依規定,符合下列三項條件者即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 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的居民企業股東須同意採用一致稅務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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