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遠距辦公構成常設機構新指南

字級
  |    |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公布所得及資本租稅協定範本更新,重點指出,個人於住所或其他相關場所(如度假租屋、第二住所或朋友/親戚家)進行跨境遠距辦公已漸普及且這些地點具有非員工通常無法進入等特定特徵,因此對構成常設機構有別於以往判斷標準,需視特定期間的具體事實情況來認定。

跨境遠距辦公構成常設機構疑慮

該指引設定兩階段測試。首先是時間測試,若個人在該場所工時少於其總工時的50%則通過時間測試,而該場所原則上不會被視作固定營業場所。時間測試應基於個人的工作時間情況,於一會計年度開始或結束之任何12個月期間內進行評估。若未通過時間測試,需進行商業理由測試,主要是考量該業務是否具有要求該個人必須在該領域內進行活動之商業理由。當個人於一領域實際存在(或該領域同地理區域)且長期進行包括經由個人與企業客戶間會議、開發新客戶群或商機;辨識新供應商、管理與供應商關係、或承擔、監控或管理與供應商的合約安排;與不同時區客戶或供應商進行即時互動(如客服中心、虛擬IT支援或醫療服務);取得與業務相關專業知識;與其他企業合作;為客戶提供人員實際到場服務(如在客戶場所進行訓練或維修服務);與企業(或關聯企業)員工及其他人員互動等業務活動時,將被視作存在商業理由。另,若個人為非居住者企業於該領域內唯一或主要經營者,例如:自我聘僱顧問於住家長時間工作且大部分業務活動都於此進行,則該住家辦公室亦將構成非居住者企業的固定營業場所。

全文未完...

欲閱讀全文,可訂購本期雜誌電子雜誌
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您可以訂閱電子報,獲得最即時的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