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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範疇三排放,即投融資排放,反映其資金配置與氣候風險之間的關聯,並作為風險管理的重要基礎。金管會延長範疇三排放揭露的過渡期,雖為金融機構提供制度轉換的緩衝空間。然而,揭露可以延後,轉型卻不等人,如何將氣候資訊轉化為決策管理才是業者真正的挑戰。
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IFRS S2「氣候相關揭露」準則架構下,金融機構對溫室氣體範疇三(scope 3)排放的揭露重點,在於其投融資活動所間接促成、且具財務重大性的排放,並要求將相關資訊納入治理與風險管理體系。金管會延長範疇三排放揭露的過渡期,正反映其盤查與衡量在資料蒐集、方法選擇與估計技術上的高度複雜性。惟過渡期的延長並未降低揭露的重要性,而是將準備不足的風險遞延至未來年度;一旦正式適用,金融機構將同時面臨揭露要求、治理責任與方法論合理性的多重檢驗。由於範疇三排放的盤查與衡量需要較長時間建立資料基礎與估算機制,當前正是審慎分析與提前布局此議題的關鍵時點。
金融業範疇三排放,亦即所謂的投融資排放(financed emissions),反映其資金配置與氣候風險之間的關聯,並作為風險管理的重要基礎。依照碳核算金融聯盟(Partnership for Carbon Accounting Financials,PCAF)方法學,投融資排放可依不同資產類別(如企業貸款、未上市櫃股權、上市股權與公司債、專案融資等)分別衡量;保險承保相關排放則可依其保險相關排放架構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PCAF於去(2025)年12月發表新版指引,除持續完善各類資產的投融資排放計算方法外,也更加強調資料品質、估計方法透明度,以及前瞻性(forwardlooking)資訊的重要性。這反映國際實務已逐漸從「如何計算排放量」轉向「如何利用排放資訊支援風險管理與資本配置決策」,使投融資排放成為金融機構治理能力的一部分,而非僅止於永續揭露指標。
範疇三揭露延後三年 建立投融資排放的衡量能力
臺灣採行IFRS S1與S2制度的進度,自今(2026)年會計年度起,按上市上櫃公司資本額分三階段適用,要求於年報中以專章方式揭露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與財務報告同時公告。第一階段是資本額新臺幣(以下同)100億元以上公司(計125 家),於明(2027)年3月申報今年會計年度;第二階段是資本額50億元至100億元公司,自明年會計年度(2028年3月申報)起適用;第三階段為其他公司,自2028年會計年度(2029 年3月申報)起適用。
IFRS S1「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不再要求企業「廣泛談永續」,而是要求企業揭露會合理、可預期影響其現金流量、資產負債或資金成本的永續相關風險與機會,將永續議題首次被制度化地拉回財務重大性的判斷。IFRS S2「氣候相關揭露」則進一步將這一邏輯具體化到氣候議題,要求清楚說明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如何透過實體風險與轉型風險,影響其策略、風險管理與財務結果。對金融機構而言,這代表氣候風險與永續相關風險,必須被視為會影響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與資本適足性的實質風險來源,而非僅止於敘事性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