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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資深藝人黃大煒驟逝,相伴數十多年的女友與其親姐妹引發遺產爭議,引人矚目。配偶是法定繼承人中最重要的「名分」,愛人間如選擇不婚,是沒有配偶的遺產繼承權。頂客族與不婚伴侶想要將遺產全部留給特定
的親密愛人,要如何規劃?
現代社會家庭結構變遷,傳統大家族同居共財的型態(如三代同堂、兄弟姊妹成年後仍住在一起)已式微,而以夫妻子女為主的小家庭成為主流,但夫妻皆有收入且不生小孩的「頂客族」(DINK:Double Income,No Kids),以及不婚伴侶,亦屢見不鮮。不論親密愛人是否結婚,倘若有一方預期自己會先離世,想要將遺產全部都給在世的另一半,卻擔心自己的兄弟姊妹會跳出來分一杯羹,該如何預先規劃呢?
遺產繼承有一個基本觀念:人活著的時候擁有的「財產」在死亡之後就變成「遺產」。每個人來到人世間或多或少都會累積財產,而一旦死亡,這些生不帶來、死不帶去的財產,都變成遺產,也轉換為別人的財產。遺產是依法律或遺囑而分配,如果不符合被繼承人的意思,還可考慮於死亡前預先進行財產規劃。
繼承人的應繼分與特留分
人死之後, 其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其遺產,且受有應繼分與特留分的保障。所謂「應繼分」,是指繼承人依法得自被繼承人繼承其遺產的比例(詳如民法第1138~1144 條);「特留分」則是指法律保障繼承人最少可享有遺產的比例(詳如民法第1223 條)。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人依法有一定順序,亦即:1. 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2. 父母、3. 兄弟姊妹、4. 祖父母。如先順位沒有繼承人,才會輪到次順位繼承人,而如果被繼承人有配偶,則配偶並列同順位。應繼分的比例原則上是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惟須注意配偶享有特定比例的應繼分,如與第1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則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均分。
由此可見,配偶可說是法定繼承人中最重要的「名分」,而不婚伴侶如能結婚取得配偶的名分,將獲得法律的保障。值得一提的是,臺灣於2019 年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 號解釋施行法》,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同性伴侶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並依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在遺產繼承方面則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與繼承人的規定。
以前述頂客族的案例而言,大雄過世時,尚有其配偶小靜及二個弟妹在世,因此小靜的應繼分為二分之一,特留分為四分之一。至於大雄的二個弟妹之應繼分各為四分之一(扣除配偶的二分之一後均分),特留分各為十二分之一。而如果大雄與小靜選擇不結婚,則小靜對於大雄的遺產沒有任何繼承權,無應繼分與特留分,大雄的遺產由其二個弟妹繼承,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特留分各為六分之一。基上,假設不考慮預立遺囑或其他財產規劃,親密愛人最好還是能結婚取得配偶的身分,這個名分是取得繼承權的基本保障,而夫妻贈與也可享有免贈與稅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