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轉換債、交換債於停止過戶期間得請求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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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公司債之投資性及流通性,增進投資人權益,金管會規劃放寬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持有人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不得請求轉(交)換或請求認股之規定,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重點:一、開放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持有人得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請求轉換:訂定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持有人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得依發行人所定之轉(交)換辦法或認股辦法隨時請求轉(交)換或請求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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