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加租稅協議 生效

字級
  |    | 

財政部日前公告,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議歷經多年推動,今(2016)年1月15日完成簽署,經雙方各自完成使協議生效之國內法律程序及相互通知,於12月19日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適用,為繼日本之後,我國第31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議),第1個與北美洲國家簽署生效之租稅協議。臺加租稅協議共28條,主要規範由所得來源國(例如我國)就他方締約國(例如加拿大)居住者(含人民及企業)取得之各類所得提供合宜之減免稅措施,包括營業利潤免稅、股利、利息、權利金等投資所得上限稅率10%,及財產交易所得免稅等,以消除重複課稅,減輕稅負,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此外,我國人退休後移居加國成為加國居住者取得我國養老金所得,我國稅法排除於課稅所得之外部分(例如退職所得定額免稅),加國亦應免稅。旅加華僑日後回流臺灣,出售財產之所得,屬於移出加拿大時已課徵加拿大離境稅之所得部分,可排除於我國課稅範圍之外。

全文未完...

欲閱讀全文,可訂購本期雜誌電子雜誌
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您可以訂閱電子報,獲得最即時的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