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以下同)101年的秋天,彰化縣衛生局接獲一通匿名檢舉電話,電話另一頭低聲的傳來:「大統長基所生產的橄欖油,是假橄欖油」。經過一年的暗中調查,彰化縣衛生局於次(102)年的10月,會同彰化地檢,在大統長基董事長高X利的辦公室查獲四桶「銅葉綠素」及「油品配方表」。檢方來勢洶洶,聲請沒收大統長基犯罪所得18.5億,大快人心,可惜這個亮麗景色卻如秋天楓紅,轉眼入冬;104年1月,終審法院判決其犯罪所得無法沒收,判決確定,各界撻伐聲不絕於耳,檢察總長依職權提出非常上訴,但法院於104年12月3日駁回。
不過,立法院以逕付二讀的方式,在二週後(同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沒收新制於焉誕生。顯然違背人民法律情感的18.5億元處置,加上對於此事不絕於耳的撻伐,終讓人們可在嚴冬嗅到春天的氣息。
沒收舊制的爭議:犯罪行為人仍能享有犯罪利得
彰化地院與智慧財產法院均於判決書表明,18.5億元為犯罪利得,惟因該犯罪利得係屬大統公司所有,非高X利所有:「大統公司銷售之油品,得款亦屬大統公司,因大統公司非犯罪行為人,大統公司也無法與被告高X利成立共犯,故大統公司之銷售得款,並無刑法沒收規定之適用,本院無法諭知沒收。」上述推論的過程及結論看似合法、合理,但現實世界的真相,是上述鉅額不法所得的絕大部分,犯罪行為人仍可透過其大統公司大股東之身分保有、享受,顯然違反「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的普世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