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導入責任地圖制度及實務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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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某人壽公司因經營問題,使得該公司去(2023)年上半年資本適足率(RBC)未達到保險法規定的資本適足等級(200%),監管機關要求該公司提出財務業務改善計畫,以免陷入資本適足率不足之困境。該人壽公司及所屬金控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皆簽署且經兩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承諾書,並提交監管機關,承諾自去年至 2025 年以三年為期,每年現金增資新臺幣(以下同)70 億元,以拉升其 RBC 至監理標準之上。

惟,該公司於去年僅獲來自所屬金控公司之現金增資 15 億元,尚有 55 億元未達成。為讓 RBC 升至 200%之監理標準,經董事會於今(2024)年 2 月 17 日會議決議,決採上半年 15億元私募現金增資及發行 80 億元十年期次順位公司債方式雙管齊下,此案並於今年 2 月 19 日經金控母公司召開董事會通過,預計現金增資70 億元(分屬今年的 15 億元、去年尚未達成的 55 億元承諾額度),惟現金增資的資金來源仍未確定。而發行次順位債 80 億元,主要用於強化 RBC,也是今年壽險業中第二家公告發行次順位債的壽險公司。

對此,監管機關要求所屬金控公司盡速辦理增資,而非寄望監理寬容,若無法依 時達成,可 能會施予監理措施(如停止負責人職務、限制業務、命令處分特定資產、限制交易、降減負責人的報酬薪等),屆時將使該公司陷入「惡性循環」困境。該金控公司之獨董於董事會對此提出四項中肯建議,其中包含應立即啟動大股東現金增資,因為除壽險子公司既存無法如期符合 RBC 標準外,並有限制銀行與證券子公司營運發展的潛在風險,該等子公司之風險也可能傳染,並波及金控整體資本適足率,這是各界所不樂意見到的境地。深思此一案例可發現,已同時涉及公司治理及高階管理人責任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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