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審判實務觀點探討 永續報告書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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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2024)年臺灣法治會計學會年會暨第三季研討會曾以「ESG永續報告書之評價與法律責任」為主題進行研討,若企業揭露之永續報告書中有不實情事,是否應負編製不實相關之法律責任?甚或證券詐欺之責任?從審判實務觀點,法院將來如何面對具體個案可能之思考及處理。

聯合國於1992 年制定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建立氣候變遷協商與因應框架以來,每年透過召開締約方會議(COP),討論與制訂相關具體執行協議,環境、社會、治理(ESG)已成不可逆之議題。全球最大的資產管理公司貝萊德(BlackRock)執行長Larry Fink於2020年也呼籲公司更積極地執行永續性實踐的報告與揭露,並表示氣候變遷相關財務揭露小組(TCFD)提供了氣候相關風險的評估與報告,也提供了相關治理問題的框架。而永續會計準則委員會(SASB)則提供了一套清楚的準則,以揭露相關具體之作為。臺灣當前推動產業升級和提高供應鏈韌性,在全球各產業中要做為綠色供應鏈的一環,在這股ESG潮流下,勢將面對碳排、綠能的檢驗,臺灣證券交易所(下稱證交所)與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亦制定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並於宣布所有上市櫃公司自今(2025)年起應全面編製永續報告書。至此ESG已不再是口號,已成為全球經濟發展與資本市場中不可逆之趨勢。

目前資本市場上最夯的投資標的就屬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幾乎成為全民運動。而在當前全民積極投入ETF 之募集,設若投資人因具備永續意識投資標榜符合ESG、永續發展的主動式ETF,然而,該ETF卻為追求績效,未依募集之說明,將一定比例之資金投資符合ESG之企業;又或標榜永續發展之企業需稱其使用均為環保材料,卻在製程中造成更多碳排或資源;或明確宣稱拒絕與高污染供應鏈合作,卻未能依時程推進;抑或企業於永續報告書中明載增加使用綠電、減少碳排,並稱可提升能源效率,降低成本,甚或強化員工福利,建立幸福企業,可提高生產力,增加營收,但卻未能達成預期之財務數據;凡此,讓人進一步思考在標榜永續發展的美好願景藍圖中,如果出現這些插曲,我們應如何面對及思考?此非僅涉及漂綠(Greenwashing)責任之法制布局,更進一步衍生永續報告書之法律定位,是否為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20條第2項之「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業務文件」,若企業於所揭露之永續報告書中有不實情事,是否應負永續報告書編製不實相關之法律責任?甚或證券詐欺之責任?此些議題,引起各方討論,多有不同看法,饒富思考趣味,本文試圖爬梳學說及實務見解,並從審判實務觀點,嘗試提出法院將來若面對具體個案可能之思考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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