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民眾的租稅負擔,財政部日前修正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與發布解釋令。從民國(以下同)112 年 1 月 1 日開始,營利事業與執行業務者每月發給員工的伙食代金或實際供伙,每月可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的上限金額,從新臺幣(以下同)2,400 元調高至 3,000 元,今(113)年5 月申報所得稅可適用。每月伙食費超過上限金額的部分,若是給予員工伙食代金,則認列為員工的薪資所得;若是實際供伙,除了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之外,將自費用剔除。
房與前次調升限額相較
方式、理由不同
本次調整需同時參照查準、釋令前次調整伙食費限額為 104
年度,調漲額度與本次同樣為 600 元,且營利事業與執行業務者同時調整。不過,與本次調整相較,有兩處不同。
一是前次調整時
,由財政部先發布解釋令調升限額,待查核準則或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日後修正時再一併納入。而此次調升限額時,營所稅查核準則正逢修正,因此將限額調整納入。至於執業所得查核辦法尚未修正,因此於查核準則修正發布同日,也發布解釋令調升執業所得伙食費限額。
由於本次僅修正營所稅查核準則,執業所得查核辦法尚未修正,所以限額調升的規定須同時參閱解釋令。查核辦法仍是舊規定,若執行業務者僅查閱查核辦法,將容易誤用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