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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際對企業永續發展持續演進,主管機關及相關部門陸續發布相關指引並修訂相關法令規章,持續推動永續政策、強化公司治理、持續接軌國際。上市櫃公司應即時瞭解與因應相關法規變動,確保董事會與股東會的運作更為穩健、透明、有效,提升企業價值。
今(民國115)年農曆春節結束後,董事會與股東會召開將進入高峰期。為協助企業掌握關鍵重點並提前因應,本文彙整近期相關法規變動、重要議題提醒與案例解析,並更新最新公司治理趨勢,助力企業確保法令遵循以保障股東權益。
永續相關重要法令更新
一、 應於年報申報永續揭露專章: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10條之1、第23條(114 年11 月7 日發布),為配合金管會「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上市上櫃公司自115會計年度起按資本額分階段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 並於年報中以專章揭露依IFRS永續揭露準則編製之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我國上市上櫃公司接軌IFRS 永續揭露準則時程,明定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應以專章方式於年報中記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永續相關財務資訊」。
(二)明定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編製及揭露,應依有關法令及金管會認可之IFRS永續揭露準則辦理,且為利企業了解相關編製原則及與現行永續報告書之差異,於條文中明定IFRS永續揭露準則之重要規定。
(三)為利財務報告使用者同時參考財務報告及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以進行投融資決策,明定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後,上市上櫃公司年報應與當年度財務報告同時申報,但未及編製完整年報內容者,得先申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再依現行規定申報完整年報。
二、 永續資訊分三階段門檻申報:
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2 項及第10條之1第7款、第8款規定之令(114年11月12日金管證審字第11403851756號令), 上市上櫃公司應依下列時程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 並與當年度財務報告同時申報: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以下同)100億元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應自115會計年度起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自116年起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