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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善審計委員會召集及議事程序,金管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部
分條文,防止董事會鬧雙胞或召集程序瑕疵之情事,被視為「泰山條款」。依該辦法規定,為避免審計委員會未能選出召集人或召集人不為召集審計委員會,影響公司業務運作,明定召集人之推選方式、及召集人不為召集時得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2 分之 1 以上之獨立董事自行召集。如已屆開會時間,審計委員會出席成員未達 2 分之 1,主席可宣布當日延後開會,延後次數以 2 次為限,延後 2次仍不足額,得依規定程序重新召集;此外,非經審計委員會 2 分之 1 以上成員同意,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避免類似經營權爭議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