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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去(民國 112)年6月13日發布確信準則3410號 「溫室氣體聲明之確信案件 」( 以下簡稱本準則 ),主要係參考國際確信準則3410號(ISAE 3410「International Standard on Assurance Engagements 3410 Assurance Engagements on Greenhouse Gas Statements」)之相關規定訂定。本準則係補充確信準則 3000 號,並更深入規範如何適用於對溫室氣體出具報告之確信案,可供執業人員於執行對個體溫室氣體聲明出具報告之確信案件時遵循。本文共分為以下幾個部分介紹本準則,以期讀者能更容易瞭解及閱讀該準則。
適用範圍
本確信準則係規範執業人員執行對個體溫室氣體聲明出具報告之確信案件。於確信案件中,執業人員之結論可能涵蓋溫室氣體聲明以外之資訊(例如,當執業人員受託執行永續報告書之確信案件,且溫室氣體聲明僅為其中一部分時),於該等情況下,對溫室氣體聲明所執行之確信程序,適用本確信準則之規定,除非該聲明對整體資訊之確信而言,相對不重要;對執業人員結論涵蓋之其他資訊所執行之確信程序,則適用確信準則
3000 號「非屬歷史性財務資訊查核或核閱之確信案件」(或規範特定標的之其他確信準則)。依確信準則 3000
號之規定,確信案件可分為認證案件及直接案件。本確信準則僅規範認證案件。
與其他準則及法令規定間之關係
執業人員執行對個體溫室氣體聲明出具報告之確信案件時,須遵循確信準則 3000
號及本確信準則。本確信準則係補充但並未取代確信準則 3000 號,而是更深入規範如何將確信準則3000
號適用於對溫室氣體聲明出具報告之確信案件。執業人員僅於已遵循本確信準則及確信準則 3000 號之基本準則執行確信案件時,始得聲明已遵循本確信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