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疫情租稅優惠落日,可改依稅捐稽徵法申請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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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以下簡稱「紓困特別條例」)已於今(民國112,以下同)年6月30日落日,相關補助措施可能造成變動,其中包括財政部提供的租稅優惠重要者如以下六項:

1. 退留抵:營業人依紓困特別條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獲得紓困相關措施者,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等情形,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額。
2. 緩繳稅: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者,可向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3. 免暫繳:納稅義務人依紓困特別條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獲得紓困相關措施者,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等情形,可向國稅局申請免暫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4. 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雇主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期間之薪資,得按給付薪資金額之 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5. 營所稅擴大書審案件純益率八折計算: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 110 年度、109 年度或108 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三成者,其純益率得按 111 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 80%計算。
6. 執行業務所得者費用率提高 1/8: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1 年度適用之費用率調增。

上述 1 至 4 適用期間是配合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故確定相關措施已截止;5、6 之相關規定僅言明係為因應受疫情影響者,故是否繼續實施,由財政部明年頒訂相關規定決定。

如有繳納困難可申請分期繳納
以免被加徵滯納金與利息

緩繳稅及免暫繳,是在紓困特別條例落日後對納稅義務人影響較大的租稅優惠項目。若納稅義務人仍無充裕資金繳納稅款,無法如期繳納,將會遭加徵最高 10%滯納金並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將會使財務更加雪上加霜。況且營所稅申報案件採擴大書面審核及會計師簽證案件,都因為無法符合如期繳納要件而喪失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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