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公司申請發行公司債規定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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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金融控股公司資金運用之彈性及效率,兼顧投資人權益,金管會修正「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調整金控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申請及准駁程序,即金控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及其他未涉及股權之公司債,係向金管會銀行局遞件申請;發行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其他涉及股權之公司債,則維持現行單一窗口受理之作業方式,向金管會證券期貨局遞件申請,同時副知銀行局;金控公司提出申請後,主管機關應於12個營業日內准駁,且經核准後得於二年內分次發行,以縮短及簡化審核流程,提高發行彈性。此外,增訂金控公司於發行及銷售公司債應告知投資人之事項,以強化投資人權益保護;明定金控公司申請發行公司債,主管機關得予退回之情形等,並定於今(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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