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報告書編製新挑戰 公共建設、可再生資源和 替代能源、運輸業之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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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向全球永續發展浪潮,臺灣產、官、學界皆致力於推動組織永續發展,並持續擴大永續資訊報導之普及度。為了加強永續報導之深度與納入更多利害關係人之觀點,也為提供投資人決策有用之環境、社會、治理(ESG)資訊,我國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中亦進一步規劃,除現行法規定已採用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發布之GRI準則作為永續報告書揭露框架外,將擴大參考氣候相關財務揭露規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TCFD)及永續會計準則委員會(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SASB)發布之SASB準則。目前施行之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實已參考TCFD精神要求報導企業對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治理情況,包含:實際及潛在與氣候相關之衝擊、如何鑑別/評估與管理氣候相關風險及用於評估與管理氣候相關議題之指標與目標,加上氣候變遷已蔚為環境永續關注浪潮,許多企業對於TCFD之架構與揭露規範已有一定程度了解。

相較於TCFD,企業對於SASB準則之適用則仍在發展階段,不同於GRI準則融合各利害關係人的揭露方式,SASB準則聚焦在投資人關注的永續資訊,其報導準則系統亦廣被其他國際永續報導準則組織參考,由國際永續準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ISSB)發布之永續揭露準則第S1號草案「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IFRS S1)與第S2號草案「氣候相關揭露」(IFRS S2),即以SASB準則為基礎擬訂,是以配合未來IFRS S1與IFRS S2將被納入企業永續報導規範,企業採用SASB準則進行報導與否將成為銜接ISSB揭露規範之關鍵。

鑒於財務與永續資訊並重的整合性報導逐漸成為永續揭露之趨勢,以及目前我國企業依循SASB準則之進程不同,本文將簡要說明SASB準則,並聚焦在臺灣永續報告書依循SASB準則實務分享,透過產業實務案例說明現行永續報告編製如何因應永續揭露準則的揭露規範,希望能夠協助組織及早因應整合性資訊時代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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