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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金融消費爭議可迅速有效解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2項規定評議決定一定額度之機制,即金融業者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同意」表明願意適用金保法之爭議處理程序者,評議決定給付金額在一定額度以下應予接受,消費者如亦同意接受,評議決定成立,有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屆時金融業須依一定額度賠付消費者。惟首次公告之一定額度已十年未調,金管會預告將調高評議一定額度之門檻,擬依爭議類型將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財產保險給付、人身保險給付及投資型保險商品,由原新臺幣100萬元調高至120萬元;非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多次給付型醫療保險金給付及非屬保險給付爭議,由原10萬元調高至12萬元,以強化對金融消費者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