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重點包括,第一,延長租稅優惠措施十年,包含研發投資抵減、技術入股或創作人配股、員工獎酬孰低課稅、有限合夥創投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以及未分配盈餘減除規定,實施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第二,增訂企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其金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所稅。第三,增訂智慧機械及5G投資抵減,即業者於今(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22年僅5G適用)購置智慧機械或5G,其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得以當年度抵減率5%或三年內抵減率3%抵減應納營所稅額。第四,個人技術入股或學研機構創作人獲配股票,持股達二年並符合一定條件下,得適用「取得時」或「轉讓時」孰低價格緩課稅規定。第五,配合新版公司法修正,母子公司員工相互取得獎酬股票,得適用「取得時」或「轉讓時」孰低價格緩課稅規定。第六,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得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增修「決定出資總額」得由創投事業逐年決定,可使一次募集資金超過3億元之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