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IFRS 18)接軌倒數計時,明(117)年會計年度將正式上路。因應IFRS 18財務報導轉型的重大挑戰,企業必須及早由管理階層主導與規劃,跨部門協同啟動全面性的準備工作。
為回應投資人對於企業財務績效報導之可比性及透明度之關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下稱IASB)於民國( 以下同)113年4月發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 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下稱IFRS 18),全面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1 號「財務報表之表達」(下稱IAS 1),加強財務報表與投資人之溝通,透過更結構化的損益表及更詳細的資訊分類,以符合投資人之需求。此外,準則首次將管理階層定義的績效衡量納入經查核的財務報表,使這些關鍵績效指標對資訊使用者帶來更大的可信度。
金管會考量適用IFRS 18 對我國公開發行公司之實務影響,為減輕企業同時接軌各項新制之壓力,宣布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於117會計年度適用IFRS 18,俾利企業有充裕時間因應新準則規定;另企業亦得於金管會認可IFRS 18後,選擇提前適用IFRS 18 規定。鑑於新的表達與揭露規定需要企業調整其資訊系統、管理報告、對外溝通策略及相關政策,企業應及時推動相關導入工作。
IFRS 18規範三大重點
重點1 更具結構化的損益表
規範企業應將損益表之收益及費損項目分為營業、投資、籌資、所得稅及停業單位等5種類表達,並新增「營業損益」及「籌資前稅前損益」之小計項目,以區別前開營業、投資及籌資類別之損益;對於以投資於特定類型之資產或以提供融資予客戶為「特定主要經營活動」之企業,則將某些原分類為投資或籌資種類之收益及費損分類至營業種類。
重點2 揭露「管理階層定義之績效衡量」資訊
若企業於財務報表以外,公開溝通管理階層對企業整體財務績效某一層面的觀點(例如:於法人說明會文件公開溝通以收益及費損之小計之績效指標,如調整後的營業利益、稅息折舊攤銷前淨利等),則企業須於財務報告之單一附註中揭露其管理階層定義之績效衡量(下稱MPMs)相關資訊,包括MPMs之描述(含說明MPMs 為何提供有用之資訊)、如何計算MPMs,以及其與IFRS會計準則明定之總計或小計之調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