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IFRS S2將範疇3排放納入強制揭露,企業面臨從自願轉向法規要求之挑戰。因涵蓋價值鏈上下游,複雜性提高,建議企業採取分階段精進策略,建立一致性盤查邏輯,並關注最新修訂趨勢,強化資料品質分級和透明度,將盤查視為管理優化,以穩健回應市場監理與減碳轉型需求。
隨著碳排放議題日益受到重視,且《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IFRS S2)正式發布,溫室氣體排放資訊已由過往企業自願揭露,逐步轉為強制性要求,並成為投資人與金融機構評估企業氣候風險的重要參考依據。其中,範疇3溫室氣體排放(範疇3排放)因涵蓋企業價值鏈上下游間接排放,其複雜度與不確定性相顯著高於範疇1及範疇2溫室氣體排放,因此亦成為近年永續揭露與確信實務中最具挑戰的議題之一。
範疇3排放揭露之國際標準差異
過往大部分企業執行溫室氣體盤查多僅揭露範疇1 及範疇2 溫室氣體排放,主要原因在於其數據資料相對較易取得且具有控制權。惟隨著國際永續揭露準則逐步強調價值鏈的重要性,範疇3排放的重要性日益提升,若未納入相關排放,企業整體碳排放將可能被低估,並影響對主要排放來源之判斷,尤其對製造業、零售業及科技業而言,其排放多集中於供應鏈與產品使用階段。
在國際標準方面,不同框架對範疇3排放之定位與要求程度存在顯著差異。以ISO 14064-1 2018 組織層級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量化及報告附指引之規範(以下稱「ISO 14064-1」)為例,其主要著重於組織層級之溫室氣體盤查與內部管理,對於範疇3排放採取較為原則導向(principle-based)。企業可自訂重大性原則,評估納入所鑑別之重大間接排放,並未強制要求涵蓋所有排放類別。然而,此種彈性雖有助於企業依實務可行性進行盤查,亦導致目前企業揭露範圍、邊界與方法不一致,進而影響不同企業間資訊之可比較性。
依據勤業眾信之統計資料顯示,2024年我國全體上市櫃公司中,多數係採用ISO 14064-1 進行溫室氣體盤查;其中,有揭露範疇3排放之公司約占55%。若進一步以範疇3排放之各類別進行統計,單一類別之最高揭露比例僅約占全體上市櫃公司之17%,且該比例亦包含未以合併財務報告為邊界揭露之公司。由此可見,我國全體上市櫃公司在範疇3排放盤查之涵蓋完整性與深化程度,仍有持續提升之空間。
另國際上普遍通用的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 企業會計與報導準則(2004年版)(Greenhouse Gas Protocol,「GHG Protocol」), 則採取較為規則導向(rulebased),針對範疇3排放明確劃分為15類上游與下游活動,並提供較具體之計算指引與資料蒐集邏輯。依據GHG Protocol規定,企業原則上應對所有範疇3排放類別進行相關性評估,以識別具重大性的價值鏈排放來源。企業仍可依重大性原則篩選實際納入量化與揭露之類別,惟排除類別須能說明其判定依據。此種設計強調揭露之完整性、透明性及方法一致性,有助於提升跨企業與跨期間資訊之可比較性。
整體而言,ISO 14064-1較偏重管理導向與彈性應用,適用於內部制度建立與盤查基礎;而GHG Protocol則強調揭露導向與標準化分類,較能回應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對資訊可比較性之需求。亦因此,國際永續揭露準則(如IFRS S2) 多以GHG Protocol作為範疇3排放揭露之主要依據,使範疇3排放逐步由彈性揭露走向具一定強制性的揭露要求,故後續本文亦將依據GHG Protocol 的方法進行探討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