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新興科技、能源轉型與永續發展所帶來之變化,會計準則需同步更新,以反映企業所處經濟環境之風險與合約實質,此次「臺灣財務報導準則委員會線上研討會」,即為永續發展所引領對會計準則之修訂作介紹。並透過IFRS 18相關準則之發布,反映會計準則隨著永續發展和新興金融工具之出現不斷更迭。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今(2025)年6月18日舉辦「臺灣財務報導準則委員會線上研討會」。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王怡心董事長於致詞時表示,面對新興科技、能源轉型與永續發展所帶來之變化,會計準則需同步更新,以反映企業所處經濟環境之風險與合約實質,例如本場研討會介紹之「涉及依賴自然電力之合約」即為永續發展所引領對會計準則之修訂。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黃仲豪主任秘書於致詞時表示,各界長期致力於推動我國財務報導準則與國際接軌,自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以來,財報語言與國際趨於一致。IFRS 18「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金融工具之分類與衡量」及「涉及依賴自然電力之合約」等準則規定之發布,反映會計準則隨著永續發展與新興金融工具之出現不斷演變,主管機關將配合修訂相關法規並進行宣導以提升企業財務資訊之品質。
新準則IFRS 18之重大變革
首先,臺灣財務報導準則委員會劉啟群主任委員介紹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去(2024)年發布之新準則IFRS 18。IASB為回應投資者對個體之財務績效之可比性與透明度之需求,於IFRS 18中規定個體應將包含於損益表中之收益及費損分類至營業種類、投資種類、籌資種類、所得稅種類與停業單位種類等5個種類。個體應將計入損益且未分類至投資、籌資、所得稅或停業單位種類之所有收益及費損分類至營業種類。因此,營業種類係「預設」種類。此外,IFRS 18規定具投資於資產或提供融資予客戶之特定主要經營活動之個體將某些原將被分類至投資或籌資種類(假若該活動並非一主要經營活動)之收益及費損分類至營業種類。
儘管國際會計準則第1 號(IAS 1)規定個體應列報損益,但未規定特定小計,導致即使同一產業之個體間對小計之表達及計算上之分歧。為改善可比性,IFRS 18第69段規定個體應於損益表中列報下列總計及小計:(a)營業損益;(b)籌資前稅前損益;與(c)損益。營業損益包括分類至營業種類之所有收益及費損;籌資前稅前損益則包括營業損益及分類至投資種類之所有收益及費損;損益係包含損益表中之收益減費損後之總額。值得注意的是,IFRS 18 引進對管理階層定義之績效衡量之揭露規定,以改善此等衡量之透明度。劉啟群提醒, 企業應加強員工教育訓練以因應IFRS 18之變革,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亦將開立相關課程協助企業適用IFRS 18。
主題一「具或有特性之金融工具」
於主題一之介紹中,臺北大學會計學系李淑華教授分享目前國際上已有多家企業於貸款或債券中設計與永續目標連結之條款。為因應市場上此類金融工具迅速發展,避免此等工具之會計處理分歧,IASB於去年5月發布「金融工具之分類與衡量之修正」(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IFRS 9)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7號(IFRS 7)之修正)。該修正闡明在某些情況下,或有特性產生於合約現金流量改變前及改變後均與基本放款協議一致之合約現金流量,但或有事項本身之性質與基本放款風險及成本之變動並非直接相關。因此,當金融工具包含具此等或有特性之條款時,須評估在合約所有可能情境下,合約現金流量與具相同合約條款但不具此或有特性之金融工具之合約現金流量間是否無重大差異。若無重大差異,該金融資產之合約現金流量始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