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加密資產之會計 議題探討及實務觀察—以USDT及USDC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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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加密資產的蓬勃發展,全球金融市場發展出更多新型態的加密資產,其中又以穩定幣最受矚目,企業如何認列這些加密資產的會計處理備受投資人關注。穩定幣是金融資產嗎?企業的財報如何揭露?以目前市場上交易量占比最高的USDT及USDC二大美元穩定幣為例,實務應用方式為何?

近年來區塊鏈技術的快速發展,催生了比特幣、以太幣等加密資產,以及近期興起的穩定幣(Stablecoin)及存款代幣(Deposit Token)。這些創新工具不僅影響全球金融市場,也引起監管機構高度關注。歐盟、日本、韓國、香港等國家陸續頒布針對虛擬資產交易及相關服務之金融管理法規,用以保護虛擬資產交易人。我國緊跟著此波風潮亦於今(2025)年3月25日正式預告《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這是我國首部針對虛擬資產產業的專法,法令中針對「虛擬資產」進一步定義為-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

IFRS下針對持有加密貨幣之會計處理

隨著加密資產的蓬勃發展,企業如何認列這些加密資產的會計處理備受投資人關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為回應市場上的疑問,自2018年1月開始啟動相關研究,調查加密貨幣在全球的普及情況,並了解實務上財務報表的呈現。IASB最終決定不制訂新準則來處理這類資產,而是探討其將如何適用於現行的既有準則。最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委員會(IFRIC)於2019年6 月正式發布議事決議(Agenda Decision)「所持有之加密貨幣」,為加密貨幣的持有方提供會計處理指引。然而,考量市場上存在各種類型的加密資產,因此IFRIC議事決議中特別指出,其討論範圍僅限於同時符合下列三項特性之「加密貨幣」,包括:

● 在為安全性而運用密碼學之分散式帳本上所記錄之數位或虛擬貨幣。

● 非由轄區之主管機關或其他方發行。

● 並未產生持有人與另一方間之合約。

同時符合上述項特性之加密貨幣包括比特幣及乙太幣等。IFRIC最終結論為,若企業持有加密貨幣是為了在正常營業過程中出售,則應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2 號「存貨」(IAS 2),若非屬於存貨,則應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IAS 38)。此外,委員會亦進一步指出,持有加密貨幣並不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32 號「金融工具:表達」(IAS 32)對金融資產之定義,因其不屬於現金,亦非屬持有其他個體之權益工具。此外,加密貨幣不會產生持有者與其他方之間的合約權利,也不是一項將以或可能以持有者本身權益工具結算的合約。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亦曾於2022年11月30日依據上述議事決議發布「加密貨幣交易會計處理之指引」,以協助企業對加密貨幣之相關交易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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