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 9「金融工具」及IFRS 7「金融工具:揭露」之修正,將於2026年1月1日起生效,且考量到IFRS 9中與金融資產之分類有關之修正相對迫切,允許企業僅提前適用其修正內容。隨著新規定之發布,企業應盡早了解相關規定並據以調整相關系統及流程,做好實務應用之準備。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以下簡稱IASB)於今(2024)年5月發布「金融工具之分類與衡量之修正」,針對企業使用電子支付系統以現金清償金融負債之除列時點,以及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以下簡稱IFRS 9)之施行後檢討中所收到有關適用IFRS 9之實務議題,包括具有連結至達成環境、社會及治理(ESG)目標達成之特性之金融資產分類、具無追索權特性之金融資產與合約連結工具之區分等,修正IFRS 9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7號「金融工具:揭露」(以下簡稱IFRS 7),以下分別介紹各項修正之重點。
使用電子支付系統 以現金清償金融負債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收到外界詢問對於企業透過電子轉帳系統收取現金以交割金融資產,應如何適用IFRS 9之規定作會計處理。在外界詢問之問題中,該電子轉帳系統具有自動化交割流程,此流程需要三個工作天完成,因此,所有透過該系統轉帳之現金將於付款者啟動轉帳後之二個工作天存入收款者之銀行帳戶。假設企業之客戶於報導日啟動支付現金之轉帳,則該現金將於報導日後之二個工作天存入企業銀行帳戶。雖然委員會曾作出初步議事決議,惟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回饋意見,IASB決議將此議題納入IFRS 9之分類與衡量規定之施行後檢討中,對IFRS 9作有限範圍之修正。
由於施行後檢討並未顯示IFRS 9中之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認列與除列規定在理論基礎上有問題,因此,IASB決議藉由在本次修正中提及IFRS 9中之攸關段落,闡明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原始認列日或除列日,而非重新檢視該等規定。此外,IASB闡明金融負債係於交割日除列,惟其允許企業對使用電子支付系統以現金清償之金融負債,於企業已啟動支付指示且符合表一所列條件時,於交割日前除列該負債。企業若選擇適用此例外規定,則應將該規定適用於透過同一電子支付系統所作之所有清償。
電子支付系統對現金轉帳建立受控制之環境,該等系統遵循標準行政流程將現金未被交付予債權人之風險降至最低。對於其他支付方法(例如支票),在現金被交付前,支付之完成仍受超過不顯著之交割風險影響。因此,該例外規定僅限適用於以電子支付系統所作之清償。此外,該例外規定僅適用於金融負債而不適用於金融資產。金融資產之除列係以收取現金或另一金融資產之權利失效為基礎,而非以交易對方之權利或義務失效為基礎。債務人已啟動支付指示之確認並不導致債權人收取現金之權利失效。僅於債權人收取該現金時,此一權利始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