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 首次申報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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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與國際反避稅接軌,我國參考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建議及其他國家規定,在民國(以下同)105 年7 月27 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 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並於106 年5 月10 日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 條之1,建立個人CFC 制度,已分別自112 年度及112 年1 月1 日施行。

財政部參酌外界意見於112 年12 月下旬正式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合稱CFC 辦法)最新修正條文,以完備我國CFC 制度相關執行細節,並考量臺商對外投資型態,放寬部分規定,此次修正無論是對我國營利事業或個人CFC 申報皆有重大影響。今(113)年5 月,迎來首次CFC 投資收益及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本文謹簡介CFC 制度重點,並提醒營利事業及個人CFC 申報注意事項。

我國營利事業CFC制度

營利事業CFC 制度簡介說明豁免門檻及計算方式等規範重點如下:

CFC 定義: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為受控外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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