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權取得大不同, 企業持有碳權之會計處理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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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全球對環境、社會、治理(ESG)永續議題之關注日益增加,企業為符合政府規範或達成其永續目標,因而持有碳權或進行相關交易。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與臺灣證券交易所於去(2023)年8月7日共同投資成立臺灣碳權交易所(以下簡稱臺灣碳交所),藉由碳權交易平台之建置,有效媒合供需,創造企業減碳誘因,進一步促進低碳生產技術及創新產業發展,以達成臺灣「2050 淨零轉型」之目標。

由於目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對於企業持有碳權之相關交易尚無明確規定。為使我國企業持有碳權之相關交易能有一致之會計處理,提升財務報表之可靠性及可比性,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研擬並發布「企業持有碳權資產相關會計處理之指引」,以協助企業對持有碳權之交易於財務報表中作適當認列、衡量、表達與揭露。

本文首先介紹企業持有碳權之會計處理原則,後續依企業目前取得碳權之不同方式-「自國內外碳交所或其他企業購買取得」、「透過自願減量專案取得」及「透過國外總量管制分配取得」分別說明會計處理應注意之重點。 

企業持有碳權之會計處理原則

企業持有碳權之會計處理原則碳權係無實體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且並未賦予持有人任何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之權利,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 38 號「無形資產」(以下簡稱 IAS 38)對無形資產之定義,故應依 IAS 38 之規定作會計處理。惟若企業判斷其所持有之碳權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 2 號「存貨」(以下簡稱 IAS 2)對存貨之定義時,應依 IAS 2 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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