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號稱反避稅的終極武器,任何被安排在低稅負地區而且持有股份或資本超過50%的境外公司, 其累積在海外的獲利與盈餘,在CFC 制度中均會被最終母公司納入課稅所得範圍,為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行政院已核定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制度分別自明(2023)年1 月1 日起開始施行,對於以「規避稅負」為目的而持有CFC 架構的私人企業與個人,確實可以有效打擊避稅行為達到租稅公平原則,但是對於以「避免重複課稅」為目的而設立CFC 的上市櫃公司,反而會構成其實質有效稅率提高的嚴重衝擊。
在數位經濟時代,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雖然基於補足CFC制度上的漏洞,讓最終母公司所在國家的財政收入不會受到其他國家傷害性稅收優惠的影響,但OECD更積極要求世界各國賦稅主管機關必須重視重複課稅議題,應該儘速著手進行稅務法規的改革,因此本文將從「避免重複課稅」的角度來剖析CFC制度對我國上市櫃企業有效稅率的衝擊與因應,以及提供我國賦稅主管機關進行所得稅法境外權益性投資所得課稅方式的修法建議,企望能夠吸引更多跨國企業願意到來臺掛牌上市櫃,讓我國資本市場更加蓬勃發展。
CFC制度 構成跨國重複課稅議題分析
我國施行CFC制度的法源為所得稅法第43-3條,依據規定持股比率達50%以上或具有重大有影響力的關係企業的當年度損益會合併到我國母公司財務報表中,亦即,傳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現金基礎排除未實現投資收益的課稅方式,將因為CFC制度的引進而變成以應計基礎,並將未實現投資收益也納入課稅,但若CFC制度設計未有配套措施,只納入所得卻未納入已支付稅額時,恐怕反而造成重複課稅議題,衝擊企業的營運與財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