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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第52條已於今年初修正,將短漏開發票的行為罰折半,日前財政部終於發布解釋令,將相關子法-裁罰參考表的處罰倍數折半。
營業稅法第52條業已修正,營業人短漏開發票,於申報期限前被查獲,其罰款金額倍數調降,然而相關子法卻遲未修正。財政部日前發布函令,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將短漏開發票之處罰金額倍數減半,自該表公布之日起生效。
對納稅義務人來說,稅務違章案件應依照母法規定處罰,然其規定為一定區間,實際處罰之倍數及是否有降低處罰倍數之機制,仍須依各法的裁罰參考表之規定。營業稅法第52條於104年12月30日已修正,短漏開發票於申報期限前,若被稅局查獲,其行為罰已從1至10倍降為5倍以下,同時也設有處罰上限,罰鍰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並從今(105)年1月1日起生效。然而裁罰參考表並未即時修正,以致於母法(營業稅法)通過後,實務仍以原有的裁罰參考表,適用較重的處罰倍數,直至母法修正半年後,才修正發布新的裁罰參考表,調降處罰倍數,惟已嚴重影響納稅義務人的權益。
修正後的裁罰參考表,於處罰核定前已補稅者,其最輕的處罰倍數仍為1倍,雖然並未減半為0.5倍,但筆者認為仍屬合理。因為即使折半為0.5倍,因漏開發票同樣也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的結果,仍處罰1倍。而且此兩者的1倍,都有處罰上限100萬之限制,故可直接替代編入才罰參考表。尤以實務常有營業人或代理人未顧及擇一從重,若裁罰參考表真改為折半0.5倍,僅查才罰參考表恐造成誤導。
又營業人若於申報期限後才經查獲,多數為既短漏開銷售額又短漏報銷售額,依規定僅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之短漏報銷售額處罰。舉例來說,甲營業人於105年7月間逃漏營業稅,同一年度已被查獲第2次,漏稅額為20萬元,已補繳本稅,其發生情形與適用規定。
裁罰參考表設有獲降低處罰倍數機制為其特色,營業人只要達到配合事項即可減罰。因此建議營業人如有短漏開銷售額,於申報截止前被查獲時,宜盡速補繳本稅,對於罰鍰若有不服,再進行行政救濟。又營業稅降低處罰倍數機制,由原有之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已改為只要補稅即可,然目前實務上仍要求營業人書寫營業稅違章承諾書,此應盡速改進。
【附註】
1.財政部105年6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504568400號令。
表一:短漏開發票銷售額於申報期限前被查獲之裁罰參考表處罰倍數修正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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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內被查獲次數 |
修正前 |
修正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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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查獲 |
1倍(於處罰核定前已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
3倍 |
1倍(於處罰核定前已補稅者)
1.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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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查獲 |
4倍 |
2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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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及以後再查獲 |
6倍 |
3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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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上限 |
無上限 |
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
表二:甲違章行為於申報截止日前後被查獲所適用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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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違章行為 |
適用法條 |
營業稅法罰則 |
裁罰參考表處罰倍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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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05年9月15日申報截止後,被查獲漏開且漏報銷售額 |
第51條漏稅罰 |
稅額5倍以下 |
稅額0.7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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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05年9月15日申報截止前,經查獲短漏開銷售額 |
第52條行為罰 |
稅額5倍以下 |
稅額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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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上表稅額0.75倍但因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將擇一從重處罰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