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新制追討不法所得 鑑識會計成為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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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發生「大統混油案」、「頂新黑心油案」等重大食安風暴,大統雖遭判罰3,800萬元罰金定讞,惟礙於法制不能沒收第三人犯罪所得,大統有高達18.5億元的不法利得無法沒收,引發社會質疑。為回應民意訴求,立法院於去(2015)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刑法」(沒收)部分修正條文,並於今(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沒收新制」上路後,將可對許多無法判決的案件(例拉法葉案)追討不法利得。

在舊法,沒收是屬於從刑,必須依附主刑,無法單獨宣告沒收,例如被告潛逃海外,通緝未沒到,法院無法判刑,即無法沒收;且限原物才能沒收,如販毒所得100萬元購買汽車,換價脫產後,這些「變得之物」則不得沒收;也不能沒收第三人、法人財產,例如脫產給他人,不得沒收。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余麗貞表示,沒收舊制似有鼓勵犯罪者移轉不法所得之意,為彌補法制的缺失,在新制,沒收為獨立效果,沒有主刑亦可宣告沒收,如被告死亡、逃匿經通緝等,現可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若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亦得追徵其他財產;另新增對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第三人沒收財物之規定,如第三人明知違法取得對價亦可對其沒收,可望澈底追討犯罪所得,杜絕犯罪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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