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IFRS S1、S2永續揭露準則正式接軌年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日前舉辦「永續與揭露的法律責任:董事與監察人的關鍵概念」研討會,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王怡心強調,永續資訊揭露已從企業自願性的「加分項」轉型為具備法律約束力的「法定義務」。這項轉變使得永續資訊與財報具有同等法律位階,一旦揭露不實,董監事將直接面臨《證券交易法》下的民刑事追訴風險。此議題不僅關乎企業誠信,更是2026年臺灣資本市場健全治理與法律防禦的核心焦點。
研討會分為兩個場次:(1)從治理與會計,劃定永續揭露的風險邊界;(2)從法律與刑責,解析永續揭露的違法後果。第一場由中華會計教育學會理事長劉順仁開始專題演講,他直言永續發展已從「道德宣誓」轉向實質的「決策紀錄」。並以台達電為例,將綠能技術研發與績效深度掛鉤,領先業界導入內部碳定價,成功將節能理念轉化為長期競爭力,讓ESG成為驅動營收成長的引擎而非單純的成本支出。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長邵志明針對資訊品質劃定「紅線」,警示企業必須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與可受檢驗性;全國律師聯合會ESG委員會主任委員申心蓓則呼籲企業建立「可辯護的治理系統」,需運用商業判斷法則,在決策過程中落實監督義務並留下明確證據,確保揭露內容精準對齊財務報告。
臺灣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柯承恩擔任上半場座談主持,由永續決策紀錄出發,探討永續揭露可能構成不實揭露之情形,呼籲企業須確保董事會成員充分理解,年報永續揭露在法律上的責任意涵,並冀望董事知悉自身於永續揭露法定位階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