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所得額不計入房地合一 交易損失 似有損納稅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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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每年 5 月報稅時節,營利事業於申報營所稅時,房地合一 2.0 之交易所得須與營所稅本稅課稅所得分開計稅,再合併計算基本所得額進而計算基本稅額,以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後者若低於前者則應繳納最低稅負。不過,房地合一交易若產生損失,在計算最低稅負的總「課稅所得額」可能面臨不利情況,因為表格規定損失不計,故無法與本稅課稅所得正負相抵,有損納稅義務人權益。

本稅課稅所得額之計算可認列損失

11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第 1 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以下簡稱申報書第 1 頁)第53 欄「全年所得額」,為「當年度營業淨利」加「 非 營 業 收 益 」 減「 非 營 業 損 失 」 計 算 而得。「全年所得額」減去各項免稅所得等,為「課稅所得額」,再乘上 20% 為當年度營所稅額。而各項免稅所得,常見的減項包括證券交易所得、符合獎勵之免稅所得等。

由於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須與當年度所得分開計稅,因此須藉 134 欄從「課稅所得額」減除。這是因為營利事業在計算「非營業收入」時,須將房地合一交易所得計入如 40 欄「處分資產利益」,因此在計算本稅營所稅額前,須先將房地合一交易所得自課稅所得減除。

房地合一交易分開計稅
表格餘額不顯示損失

營利事業申報房地合一交易所得,則須填寫申報書第 C1-1 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134 欄金額納入第 C1-1 頁之交易所得 或 損 失(A1、A2、A3欄),減去當年度不同稅率之交易損失減除額、前十年核定之交易損失減除額,為課稅所得或損失(D1、D2、D3 欄 ), 再減去土地漲價總數額(F1、F2、F3 欄),為「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 」(G1、G2、G3 欄 ), 再乘上依房地持有期間長短所適用的稅率,為房地合一所得之應納稅額。

不過,由於申報書第C1-1頁主要目的是為了計算稅額,故表格中房地交易課稅所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若是損失,填寫指引是「以 0 填入」,才得以計算稅額。

房地合一交易損失
無法與基本所得額相抵

計算營所稅本稅、分開計稅之金額後,還得計算基本所得額,以判斷是否須申報最低稅負。依申報書第 2 頁「課稅所得額」依次加上證券交易所得、各項免稅所得,即為「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扣除 50 萬元乘以稅率 12% 為「基本稅額」。若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應納稅額減投資抵減),即須向稅局補繳差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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