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續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乃企業建置長期核心能力的重要投入,亦攸關企業獲利能力及市場競爭力,為促進產業創新升級,目前臺灣產業創新條例第10 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 條明定,凡具備研發能力且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具有高度創新者,其特定研發費用金額的10 ∼ 15%得享有研發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
臺灣電子及半導體科技產業享譽國際,其善用租稅優惠強化公司營運體質並提升股東權益之成功路徑,值得文化內容產業學習仿效,惟細究文化內容產業目前申請適用研發投抵案件量鮮少的根本原因,除部分文化內容公司因營運虧損無須納稅以外,可能係因創意產業之作品具單一獨特性,無客觀評估依據,如以衡量專利的新穎性、產業利用性與進步性作為檢視標準,亦未臻適切;另內容產業多屬專案項目方式執行,再依作品類別屬性逐一機動性的結合外部技術勞務團隊共同創作,或購入技術勞務後再進行二次衍生開發著作,缺乏專人執行統籌規劃,又文化內容產業多數營運規模較小,未諳租稅優惠適用範圍及申請作業程序,致無法提出申請以爭取應有的稅務權益,實屬可惜。茲將文化內容產業申請研發投資抵減的注意事項及常見的稅務疑義彙列如下。
申請適用研發投抵的作業流程
申請公司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
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曆年制公司為例,申請期限為年度結束次年的2 至5
月),備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現行研發投抵作業流程的程序為,先由文化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研發企畫及報告審核研發活動態樣及創新高度,經評審委員會審議評選具創新高度的專案,再轉由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核該核准專案所屬得以申請認列的研發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