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自來在美國財務會計界最熱門的話題就是去(2017)年底開始正式生效的主題 606(Topic 606,或 ASC 606;IFRS 的對應規範為 IFRS 15):「客戶合約之收入」,網路上除了討論最核心的收入認列五步驟架構應如何實施以外,也有許多超大型企業(諸如Amazon、Uber、Microsoft 等 )透過新聞管道,紛紛表達贊成或反對的意見,同時也粗估該準則可能造成的財報衝擊。
釐清「主理人-代理人」問題 提升可比較性
許多電子零售商巨擘( 包 括 Amazon、Wayfair
等)過去皆未完全遵循「主理人-代理人」規範,若確實為自有存貨的銷售比較沒有問題,只要遵守銷貨退回估計的原則,這些銷貨當然可以所謂的收益方式認列銷貨收入並記錄銷貨成本,但對於其他廠商租用他們平台來銷售的交易,理論上應依寄銷方式處理,僅認列佣金收入,然而依
ASC 606 前一年財報附註(2016 10-K),Amazon 與 Wayfair 均
保留一些模糊空間,認為即使是寄銷,但若他們在運送過程中負擔風險,且有權決定最終供應商是誰,並能決定平台售價,則仍依收益法認列銷貨收入與銷貨成本,然而這樣的做法無疑會同時高估銷貨收入與銷貨成本;事實上,許多財務分析師早已依據這些大型平台持有相對過低的平均存貨量點出此一問題。
《 金 融 時 報 》(Financial Times)曾估計,PA議題 對於Uber這家共享經濟巨擘的公開發行計畫影響恐更為嚴重,由於 Uber
目前尚未公開發行,故在其明(2019)年上市計畫實踐之前,尚可使用非一般公認會計原則(GAAP)的會計方法,但一旦公開發行,就必須面對 ASC 606
的規範,不能再將共乘費用全額列為收入,因為 Uber
非真正擁有這些車輛,亦即未承擔真正的營運風險,僅能將分配給駕駛後的剩餘金額認列為佣金收入,《金融時報》粗略估計採新方法認列收入,將導致Uber 2016
年的收入由 34 億美元銳減至 15 億美元。
由上可知,無論是ASC 606或IFRS
15,被許多媒體評估為史上影響最大的會計準則,對於隨著銷售合約複雜化而新興的各種收入認列問題,確實起了「撥亂反正」的作用,短期來說或許企業需要花一些時間、成本來遵循,特別是當中牽涉到「估計」的規範,更不是傳統會計人員熟悉的技能;但長期而言,不但可以一致化認列方法而提升財務數字的可比較性,更可消弭市場對其選用認列方法的疑慮,這樣的好處也是新準則廣受到企業和市場參與者接受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