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俊賢、莊蕎安 日期:2017年10月號 (第383期) 出處:會計研究月刊第383期第48頁
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規定,公司制補習班、未立案補習班所收取的補習費收入,從明(107)年1月1日起課徵營業稅,原補習班免徵營業稅的相關函令廢止。補習班若兼有銷售教材,補習費收入與教材銷售收入應分別開立發票或分別申報銷售額。 財政部曾在77年、92年發出解釋函令,說明公司制補習班、未立案補習班的補習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惟近日爆發補教名師疑涉入女作家自縊案,民眾發現補習班收取鉅額補習費收入卻免稅,引發輿論爭議。於是立委要求財政部應檢視相關規定,不然有違租稅公平。
財政部曾在77年、92年發出解釋函令,說明公司制補習班、未立案補習班的補習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惟近日爆發補教名師疑涉入女作家自縊案,民眾發現補習班收取鉅額補習費收入卻免稅,引發輿論爭議。於是立委要求財政部應檢視相關規定,不然有違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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